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义乌市木莎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丽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949561号“MINAN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0492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在2021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的门店图片、微信聊天截图、收条、包装设计图、购销合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卫生巾”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具有极高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营业执照;
2、店面及产品照片;
3、微信聊天截图;
4、购销合同;
5、收条;
6、货运照片。
经查,申请人在我局撤三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与上述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领取了答辩通知,并作出如下答辩:在案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裤等复审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证据1并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证据2、6为单方自制图片,无法确定具体形成时间和进入市场流通情况。证据3或未显示具体时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与复审商品。证据4缺乏相应履行票据。证据5为自制收条,证明力较弱,且未体现复审商标与复审商品。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