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诺非(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187666号“ROBOZO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2530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的真实、有效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商品供销合同;2、作品登记证书;3、微信朋友圈信息;4、宣传视频;5、微信公众号信息;6、北京机器人教育公司排名信息;7、展会照片;8、获得荣誉情况;9、产品图片;10、微信朋友圈信息录屏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摄影”等服务上。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4、5、7、9、10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证据2、6、8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3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