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逸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OSAN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95286号“WILDFEE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0109号决定,于2025年2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OSAN LIMITED在2021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有效。许逸飞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查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并且未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所独创,并且为被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有效商标。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提货单等证据进一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与不同的第三人之间的邮件沟通信息、产品发票、提单、银行付款凭证及相应翻译;产品图片;被申请人合作订单及翻译;在先决定书。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经查阅,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的证据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向我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的第25类拖鞋、袜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与不同的第三人之间的产品发票、提单、银行付款凭证,显示了复审商标,且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为拖鞋、袜子,并且结合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拖鞋、袜子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均为在中国进行加工而直接出口直被申请人国家,但该行为可以构成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综上,在案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拖鞋、袜、短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拖鞋、袜、短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