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76747137号“新馥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新雪丽”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875356号“新雪丽”商标、第38991047号“新雪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档案;
2、以“新雪丽”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结果;
3、在先裁定;
4、关于申请人介绍;
5、3M品牌所获荣誉;
6、“3M中国”微信公众号运营信息、相关文章;
7、第三方对申请人的宣传报道;
8、申请人“新雪丽”产品介绍、宣传手册;
9、“新雪丽”服装类产品加工和保养指南、检验报告;
10、申请人“新雪丽”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11、赞助协议、合作品牌介绍;
12、经销协议、分销协议和销售合同;
13、相关产品发票;
14、媒体报道、微信文章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申请注册,2024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洗脸巾、卸妆用布、手巾”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34年7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洗脸巾、棉织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同一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