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114218号“哈巴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哈巴克 76114218

阅读:52412 2025-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巴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对第76114218号“哈巴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星巴克”、“STARBUCKS”、“STARBUCKS COFFEE及图”等系列商标已在包括中…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巴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对第76114218号“哈巴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星巴克”、“STARBUCKS”、“STARBUCKS COFFEE及图”等系列商标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619052号“星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反复对申请人“星巴克”商标进行抄袭摹仿,“搭便车”“傍名牌”恶意明显,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媒体报道;2、排名情况等;3、申请人中国子公司的审计报告;4、纳税情况;5、门店数量统计表、门店照片;6、网络平台销售情况;7、广告合同、发布照片等;8、相关裁判文书;9、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啤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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