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高露洁-棕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三丰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高露洁-棕榄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三丰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1703340号“HELLO DING D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LLO DING D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婴儿泡泡浴液;婴儿用护发素;牙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289727号“HELL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线、牙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第50289727号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22158号、第40085976号“HELL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口气清新喷洒剂;漱口水;牙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哈啰爸爸”“儿童叮叮”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任何已经或意图使用其商标的证据,也未能对商标的设计构思及申请注册行为给予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HELLO”的情况,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03340号“HELLO DING D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