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军军
委托代理人:河北莉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3日对第72465161号“巴斯卡 BASIK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342165A号“巴斯夫”商标(第17类)、第337792号“巴斯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在先相关决定和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无效宣告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3、争议商标已形成独立市场声誉。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商标设计评分信息;授权信息及产品质保卡、库存商品截图信息;在抖音、微信等线上平台宣传信息;百度搜索截图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11月2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农业用塑料膜;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合成橡胶; 农用地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用塑料膜;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板状和条状防火和烟的绝缘材料; 塑料半成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用塑料膜;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农用地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