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324426号“同口福 TOCOF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同口福 TOCOFO 72324426

阅读:160439 2025-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田雨 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对第72324426号“同口福 TOCOF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26907号“同福TongFu及图”商标、第4883865号“同福”商标、第17…

  申请人:同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田雨

  

  申请人于2025年3月4日对第72324426号“同口福 TOCOF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26907号“同福TongFu及图”商标、第4883865号“同福”商标、第17752812号“同福祥TONGFUXIANG”商标、第30209810号“同福集团 TONGFU GROUP及图”商标、第45885755号“同福TongFu及图”商标、第63689209号“同福 同福食品 TONGFU FOO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四、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五、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名下在第3、5、21、29、35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14枚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另包括如“RITUEL DE FILLE”、“芮帝菲尔 RITUEL DE FILLE”、“LOOKFANTASTIC 丽斐刻”、“FLORIS VITA”、“纽百丽 NOUBUON”等商标,其中多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部分商标或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或已被宣告无效。显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均非个人所独创,均是抄袭其他知名品牌,其申请注册存在明显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保护上的疏忽,而进行的恶意抢注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会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2、驰名商标材料;3、所获荣誉;4、公证处出具的“同福”品牌在电商平台的宣传和使用的公证文件;5、相关合同、发票;6、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7、广告宣传合同、打款证明;8、新闻媒体报道;9、在先案例;10、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注册信息打印单;11、《关于第55158137号“丽斐刻LOOKFANTASTI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关于第55193518号“丽斐刻LOOKFANTASTI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4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粥; 调味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 果冻”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23枚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RITUEL DE FILLE”、“NOUBUON纽百丽”、“LIPAYA乐姵妍”、“LOOKFANTASTIC丽斐刻”等商标。被申请人名下第55158137号“丽斐刻LOOKFANTASTIC”商标、第55193518号“丽斐刻LOOKFANTASTIC”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 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已获得法律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同时,《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未申请注册的商标,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经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二至六,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理由不能成立。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易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由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23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RITUEL DE FILLE”、“NOUBUON纽百丽”、“LIPAYA乐姵妍”、“LOOKFANTASTIC丽斐刻”等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第55158137号“丽斐刻LOOKFANTASTIC”商标、第55193518号“丽斐刻LOOKFANTASTIC”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其实际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综合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其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图,扰牟取非法利益的意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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