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144788号“T·J·MAX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J·MAXX 64144788

阅读:140080 2025-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一:TJX公司 申请人二:NBC第四不动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治宇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9日对第64144788号“T·J·MAX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二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3951207号“T.J. MAXX”商标、第37402…

  申请人一:TJX公司

  申请人二:NBC第四不动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治宇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9日对第64144788号“T·J·MAX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二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3951207号“T.J. MAXX”商标、第37402031号“T·J· MAXX”商标、第37462424号“T.J. MAXX”商标、第48624127号“T.J.MAXX”商标、第53712713号“TKMAXX”商标、第8462163号“T.J.MAXX ”商标、第7241404号“T.J.MAXX”商标、第15197508号“T.J.MAXX”商标、第9259023号“T.J.MAXX”商标、第53718990号“T.K.MAXX”商标、第53716165号“T•K•MAXX”商标、第53708389号“T.K. MAXX”商标、第5590931号“T.J.MAXX”商标、第10406863号“T·K·MAXX”商标、第48629575号“T.J.MAXX”商标、第10601947号“TJX”商标、第12324362号“TJX”商标、第10601948号“TJX”商标、第14109106号“TJX”商标、第10601946号“TJX”商标、第36399188号“TJ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一、二“TJX”、“T.J.MAXX”、“T.K.MAXX”系列商标已在中国广泛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二享有在先著作权的“TJX”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其注册申请侵犯申请人二在先著作权。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二在先知名的系列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其注册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极易造成消费对产品的来源、产地及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五、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六、争议商标的注册出自明显的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综上,申请人一、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一、二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注册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与TJX签订的许可合同公证认证件及中文翻译;3、申请人出具的声明书公证认证件及中文翻译;4、TJX公司年报及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5、国家图书馆搜索的关于TJX公司信息;6、POSH INTERNATIONAL LTD与上海企业之间的票据、清单以及商品订单;7、TJX公司与POSH INTERNATIONAL LTD之间的出货单等票据;8、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9、相关裁定及判决;10、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11、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2月20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1类“洗涤盆(非卫生器具部件);擦洗刷;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电动牙刷;电动牙刷替换头;牙刷盒;熏香炉”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4年3月21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880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一已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取得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一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一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二已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二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16件商标,其中包括“欧莱茄”、“VIVITAR”、“ALLJOY”、“ACNEFREE”等10余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4、被申请人名下第32029672号“T·J·MAXX”商标经二审诉讼程序及我局无效宣告程序被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一、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性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上述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未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规定的适用要件为: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中,申请人二请求给予著作权保护的“TJX”、“T.J. MAXX”标识设计简单,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一、二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部分为中国以外的证据,部分为在服装、箱包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尚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水冲洗设备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注册和使用了“T·J·MAXX”商标。争议商标所采用的文字组合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和注册的 “T·J·MAXX”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出处未作出合理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且由查明事实3、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16件商标,其中包括“欧莱茄”、“VIVITAR”、“ALLJOY”、“ACNEFREE”等10余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一、二援引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一、二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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