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栖花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鹿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观星辰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毕晓东)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6日对第78913385号“栖花集QI HUA J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1250778号“栖花里QIHUALI及图”商标、第56710766号“栖花里”商标、第62943095号“栖花里”商标、第74602940号“栖花里QI HUA LI及图”商标、第74605356号“栖花里QI HUA LI”商标、第74616427号“栖花里QI HUA LI及图”商标、第74616716号“栖花里及图”商标、第74619753号“栖花里QI HUA 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信息;
2.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3.相关备案信息、产品照片;
4.测评报告、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报告;
5.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6.相关销售资料;
7.完税证明;
8.捐赠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毕晓东于2024年5月29日申请注册,2024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5年3月20日,经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杭州观星辰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中文部分“栖花集”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中文部分“栖花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擦亮用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余理由缺乏事实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擦亮用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