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939529号“AOZSD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OZSDV 75939529

阅读:61626 2025-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台狂飙突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水兰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对第75939529号“AOZSD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淘宝天猫平台“AOZSDV旗舰店”的经营者,“AOZSDV”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申请人:天台狂飙突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水兰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对第75939529号“AOZSD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淘宝天猫平台“AOZSDV旗舰店”的经营者,“AOZSDV”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上述“AOZSDV”商标文字相同,系对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2、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包括争议商标在内大量商标,均系与淘宝天猫平台相关店铺名称文字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用于表明申请人淘宝天猫平台“AOZSDV旗舰店”经营情况的相关视频文件材料;

  2、争议商标的档案以及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

  3、以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之文字在淘宝天猫平台搜索出的相关店铺信息视频文件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在第10类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4年6月21日被核准注册。

  2、经对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情况进行查询,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表明,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ZERO TO HERO”、“PEACH HUNTER”、“MITAOBEI”、“LES VOUGEOT”、“FASHSEE”、“DAISY ROSE”、“AOLIKES”、“优恋花”、“斯普蓝迪”、“暖片”、“奶油兔”、“绫音”、“娇悠兰”、“2&MY”等大部分商标,均系与他人在淘宝天猫平台经营的相关内衣等店铺名称文字相同或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

  我局认为,1、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可以表明其在淘宝天猫平台经营的“AOZSDV旗舰店”销售了一定规模的冠以“AOZSDV”商标的相关商品,但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AOZSDV”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矫形用物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具有了一定影响,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之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2、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2,鉴于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ZERO TO HERO”、“PEACH HUNTER”、“MITAOBEI”、“LES VOUGEOT”、“FASHSEE”、“DAISY ROSE”、“AOLIKES”、“优恋花”、“斯普蓝迪”、“暖片”、“奶油兔”、“绫音”、“娇悠兰”、“2&MY”等大部分商标,均系与他人在淘宝天猫平台经营的相关内衣等店铺名称文字相同或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其上述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或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本文《关于第75939529号“AOZSD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OZSDV 759395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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