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35896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75358961

阅读:101056 2025-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王者新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对第753589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被许可使用的第64358608号…

  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王者新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对第753589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被许可使用的第643586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6420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纸质件及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用于表明申请人经营情况及其相关商标使用情况的材料;

  4、相关在先行政裁定等材料;

  4、与被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无恶意,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证据交换阶段回文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4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

  2、广州圣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2021年11月17日提出争议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后在第25类帽子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并被核准注册。2025年9月6日,引证商标一、二经核准均转让至广州熊猫山系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名下。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两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鉴于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在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况下,我局将依据相关事实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3、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表明,引证商标一、二的原申请人广州圣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将上述引证商标一、二许可给本案申请人使用,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相比较,在图形造型、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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