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辉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凰威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6日对第73944703号“Boudreaux'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58243704号“BOUDREAUX'S BUTT PAS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许多复制、抄袭其他知名品牌和产品名称的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2.相关销售资料;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4.相关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7日申请注册,2024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创口贴(绷敷材料)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7件商标,其中包括 “AGE ERASER” “BUEBCHEN” “SWISSBEAUTY” “INSTITUTO ESPANOL” “DEBROX”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7件商标,其中包括 “AGE ERASER” “BUEBCHEN” “SWISSBEAUTY” “INSTITUTO ESPANOL” “DEBROX”等与其他品牌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且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有明显的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鉴于被申请人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