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9日对第72657788号“少年西游记2”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海澜集团下属核心企业,“海澜之家”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西游记”系申请人与上海美术电影制品厂合作推出的全新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343680号“西游记及图”商标、第60788590号“西游记及图”商标、第67518880号“西游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2021-2023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认定驰名商标批复;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与上海美术电影制品厂、六小龄童合作协议;相关宣传报道;百度百科关于“手套”等释义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11月7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三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少年西游记2”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部分“西游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手套(服装);服装带(衣服)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最终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服装带(衣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手套(服装);服装带(衣服)”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