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智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6日对第72259980号“REALN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3993271号“realme”商标、第27201695号“REALMEN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具有复制、摹仿、抄袭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决定、裁定;
2.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3.相关销售报道;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5.相关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研磨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均核定使用在第3类研磨材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磨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研磨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