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泰潼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全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新标美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对第63782784A号“TARAN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969481号“泰兰尼斯 TARAN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43304号“TARAN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035256号“TARAN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868045号“TARAN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247216号“TARAN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TARANIS”、“泰兰尼斯”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相关在先商标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用于表明申请人经营情况、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以及相关商标使用情况的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等材料;
4、与被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6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于同年11月7日在第11类热气装置;自动浇水装置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TAKEMEAWAY”、“PUPUPULA”、“FORTUNA COFFEE”、“FORTUNA CAKE”、“SIX PACK FITNESS”、“STAR SUGAR”、“塔拉尼斯”、“LOVETARANIS”、“HELLOTARANIS”、“TARANISBAG”、“TARANISIDEE”、“TARANISTRAUM”、“TARANISPION”、“TARANISTERAN”、“TARANISTER”、“TARANISLEER”、“TARANISOLDE”、“TARANIS KIDS”、“泰兰尼斯”等大部分商标,均系与他人在先的音乐作品名称、儿童家居设计品牌、域外餐饮品牌、运动健身品牌、化妆品洗护品牌、童鞋品牌等相同或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且上述商标中的第57540974号“TARANIS”、第53660416号“泰兰尼斯”等商标因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在相关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体现出其主张在先已经使用的“TARANIS”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热气装置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申请人请求依照《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均不能成立。
3、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鉴于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TAKEMEAWAY”、“PUPUPULA”、“FORTUNA COFFEE”、“FORTUNA CAKE”、“SIX PACK FITNESS”、“STAR SUGAR”、“塔拉尼斯”、“LOVETARANIS”、“HELLOTARANIS”、“TARANISBAG”、“TARANISIDEE”、“TARANISTRAUM”、“TARANISPION”、“TARANISTERAN”、“TARANISTER”、“TARANISLEER”、“TARANISOLDE”、“TARANIS KIDS”、“泰兰尼斯”等大部分商标,均系与他人在先的音乐作品名称、儿童家居设计品牌、域外餐饮品牌、运动健身品牌、化妆品洗护品牌、童鞋品牌等相同或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其上述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或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4、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