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865059号“FURAN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URANK 70865059

阅读:114401 2025-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弗兰卡技术和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佛山市富兰克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5日对第70865059号“FURAN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81340号“FRA…

  申请人:弗兰卡技术和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佛山市富兰克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5日对第70865059号“FURAN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81340号“FRANKE”商标、国际注册第872557号“FRANKE”商标、第3815239号“FRANKE”商标、国际注册第975860号“FRANKE”商标、国际注册第1478110号“FRAN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杂志文章及广告;

  3、合作协议复印件;

  4、实物图片;

  5、申请人的中国公司发送给中国业务合作伙伴的通知复印件;

  6、产品宣传册复印件;

  7、互联网上关于申请人的“FRANKE”产品的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使用宣传证据;

  2、产品包装箱委托生产加工合同;

  3、授权书、产品购销合同、发票;

  4、所获荣誉等。

  申请人质证的理由基本含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1月21日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4年01月13日。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或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器具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70865059号“FURAN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URANK 708650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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