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赴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对第70016644号“露絮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461203号“露得清”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认定申请人第1186113号“露得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第3类化妆品、非医用护肤剂、防晒剂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该驰名商标的抄袭、复制和摹仿,使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是在知道或应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维特罗金娜公司副董事长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声明书;2、露得清产品在中国销售宣传材料;3、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露得清”品牌的家户渗透率统计材料;4、相关案件裁定;5、广告宣传材料;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相关检索报告及相应文献材料;7、“露得清”所获奖项材料;8、媒体报道;9、百度搜索引擎上搜索结果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9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清洁制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露絮清”与引证商标一“露得清”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清洁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也不再对引证商标二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作出认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其他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