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蓝果果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9日对第24834509号“美箭MEI J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恶意囤积注册商标1400余件,并积极向他人兜售商标180余件,其商标注册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注册资源。申请人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得驰名商标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打印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ARROW”商标受保护记录;荣誉证明;媒体报道;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被申请人摹仿品牌相关介绍;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台州市黄岩大展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6月20日止。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泉州市红果果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惠州市蓝果果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在第5、12、16、25、28、29、30、35、37、43、44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提交了近1500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第21574196号“AKKUGG'S”、第23405672号“鑫东方”商标、第28340898号“雷蒙保时捷 REMOBSJJE”商标、第28986028号“迅保罗XUNBAOLUO”商标等。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箭牌”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将与申请人“箭牌”商标近似的标识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其次,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在第5、12、16、25、28、29、30、35、37、43、44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提交了近1500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第21574196号“AKKUGG'S”、第23405672号“鑫东方”商标、第28340898号“雷蒙保时捷 REMOBSJJE”商标、第28986028号“迅保罗XUNBAOLUO”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