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美贝健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美贝健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第69872584号“两只老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两只老虎”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治疗用面罩;理疗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58841号、第35579978号“两只老虎”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膏剂;贴剂;人用药;补药(药);医用营养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72584号“两只老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