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232168号《关于第34542342号“黑五海囤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38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黑五海囤日”组成,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等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黑色星期五”已成为购物消费活动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意指特定日期的促销活动,通常简称“黑五”。争议商标使用在第35类核定的“广告”等服务上,相关公众容易理解为举行节日促销活动,存在误导性,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欺骗性。二、本案中,争议商标商标由汉字“黑五海囤日”组成,如前所述,“黑五”在争议商标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成为购物消费活动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意指特定日期的促销活动,故本案争议商标商标字面意思通常易被理解为“星期五打折促销日”。争议商标商标使用在核定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相关公众容易将其作为宣传口号或宣传用语识别,而不易将其当做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争议商标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现行《商标法》第四条新增内容,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并无相关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