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锐动画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拥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味一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天津开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2日对第63533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是日本著名的动画制作企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制作的《天竺鼠车车 PUIPUI》电视动画及角色卡通形象在日本、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动画片等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图形(天竺鼠车车卡通形象)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天竺鼠车车》美术作品构成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
四、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数件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天竺鼠车车”商标、图形(天竺鼠车车卡通形象)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商标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介绍材料;
2、《天竺鼠车车 PUIPUI》动画片在视频网站上的播映信息、播放量统计材料;
3、《天竺鼠车车 PUIPUI》动画片分销协议书材料;
4、自媒体账号关于《天竺鼠车车 PUIPUI》动画片的推广宣传信息材料;
5、申请人“天竺鼠车车”等商标的注册信息材料;
6、作品登记证书材料;
7、相关行政裁定书、司法判决书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主张的《天竺鼠车车》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除与申请理由一致的部分之外,还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饼干等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显示:《天竺鼠车车 PUIPUI》是由申请人与他人于2021年共同制作完成的动画片。2021年1月15日,申请人与木棉花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国际分销许可协议》显示:木棉花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播放《天竺鼠车车 PUIPUI》动画片的权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木棉花(上海)动漫有限公司通过哔哩哔哩、微博、微信平台上的自媒体账号发布的推广信息显示:《天竺鼠车车 PUIPUI》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由木棉花代理。该动画片的五个主要人物角色包括西罗摩、泰迪、巧克力、阿比、土豆,每个人物角色有对应的天竺鼠车车卡通形象。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天竺鼠车车 PUIPUI》动画片已经在腾讯、爱奇艺等在线视频媒体平台播映。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显示: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1-F-00236589、国作登字-2021-F-00236591、国作登字-2021-F-00236592、国作登字-2021-F-00236593、国作登字-2021-F-00236594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名称分别为“天竺鼠车车西罗摩、天竺鼠车车泰迪、天竺鼠车车巧克力、天竺鼠车车阿比、天竺鼠车车土豆”,作品类别均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均为新锐动画株式会社,创作完成日期均为2020年11月25日,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20年11月27日,登记日期均为2021年10月14日。
以上事实均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4、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核实:上述《作品登记证书》对应的作品样本与木棉花(上海)动漫有限公司通过自媒体账号发布的《天竺鼠车车 PUIPUI》动画片中五个人物角色(西罗摩、泰迪、巧克力、阿比、土豆)对应的天竺鼠车车卡通形象一致。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款所指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至事实4可知:首先,《天竺鼠车车西罗摩》、《天竺鼠车车泰迪》、《天竺鼠车车巧克力》、《天竺鼠车车阿比》、《天竺鼠车车土豆》美术作品(以下称“涉案美术作品”)是申请人与他人共同制作的《天竺鼠车车 PUIPUI》动画片中五个人物角色对应的天竺鼠车车卡通形象。涉案美术作品设计独特、新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次,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经在中国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对涉案美术作品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天竺鼠车车 PUIPUI》动画片已经在中国播映,涉案美术作品作为上述动画片中重要的卡通人物形象已被频繁呈现于动画片中。且木棉花(上海)动漫有限公司在宣传上述动画片时亦公开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而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就其独立设计争议商标提供合理解释。因此,在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申请人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具有接触涉案美术作品的可能性。最后,争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为其“天竺鼠车车”商标在“动画片”领域的使用证据,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即已将图形(天竺鼠车车卡通形象)商标或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使用于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饼干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