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11109号“MIAO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64025号“淼视觉 MIAO VISION”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47425号“MIAOTALK”商标、第28627005号“MIAO”商标、第30087750号“MIAOTOY”商标、第30193311号“MIAOHEALTH”商标、第32739104号“图形”商标、第32831252号“喵呜不停 MIAO”商标、第36522392号“苗韵风采 MIAO STYLE TELLING A LONG LONG STORY MIAO”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7388983号“元顺柒星”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3274947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