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通达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中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71995号“JETO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3044746号商标、第13044720号商标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81912号商标、第39195564号商标、第7138554号商标、第7138553号商标、第7138555号商标、第47006600号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