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五个奶爸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贞元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34729号“五个奶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识别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20568号“五个爸爸”商标、第46117118号“五羊奶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各种票据、公司各种合同、美团相关资料、品牌展示实景照片、媒体账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