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茶叶和特色生物产业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80972号“景迈山Jingmai 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申请人是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做好“景迈山”公共区域性品牌的建设工作,申请人受普洱市澜沧县政府委托申请注册“景迈山”商标,因此,申请人对注册“景迈山”商标有现实的实际需求。申请人自愿放弃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07729号“景迈山”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状态。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04267号“景迈山茶香鸡”商标、第76417225号“天下景迈山”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通过网站提供旅馆信息;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咖啡馆;茶馆;外卖餐馆;果汁吧;酒吧服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一项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餐厅等其余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景迈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