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OTO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90003号“极漩 TOTO TORNADO FLU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06879号“TORNADO EMS”商标、第9427226号“TOTOHEALT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11类上已与申请人名下其他的“TOTO TORNADO FLUSH”商标及单独的“TORNADO”共存。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了无效宣告。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文件;释义;商标注册证;关于申请人、雅萌YA-MAN网络信息;EMS百度百科;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抽水马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蒸脸器具(蒸汽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所含字母组合“TOTO”、“TORNADO FLUSH”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