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785263号“NET Z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T ZER及图 83785263

阅读:97720 2025-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克拉玛依市云计算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大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85263号“NET Z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54490号“NTZERO”商标、第66768019号“NET ZER…

  申请人:克拉玛依市云计算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大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85263号“NET Z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54490号“NTZERO”商标、第66768019号“NET ZERO ENERGY”商标、第10162095号“NETHERO”商标、第22881056号“NEZER及图”商标、第7470875号“NEWZER及图”商标、第22608000号“NEWZER及图”商标、第19130658号“新泽尔 NEWZER”商标、第20211585号图形商标、第82067174A号“NET ZERO ADVISOR”商标、第50617696号“ATKORE及图”商标、第50617457号“ATKORE及图”商标、第56334448号“ATKORE及图”商标、第56367071号“ATKO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十五)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5914号“NEXT ZERO及图”商标、第12280275号“NETER”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三、五)没有进行相应的续展程序,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经过深思熟虑,根据申请人公司的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的,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紧扣“科技驱动绿色发展”,以嵌套三角形构建稳定、具科技感的视觉基础,“NET ZERO”关联净零理念,传递低碳追求,植物标识强化生态友好。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应当确保不与现有的任何商标产生冲突,能够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从而在众多的商品或服务中区分出特定的来源。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符合商标注册标准。申请商标以几何图形、文字和植物标识构成,图形与文字无直接指向商品功能的通用含义,植物标识传递理念,不误导公众对功能用途的认知,故可作为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并存,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类似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五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五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同时使用在本案所涉商品项目上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动画片两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十一各自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十一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九、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十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数据处理设备、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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