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瑞禽康园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957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68800号图形商标、第14488163号“敬攸岚香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瑞禽康园”做了作品登记。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信息;小红书店铺信息;合作协议;照片;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尚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同时使用在本案所涉服务项目上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员的商业管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三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动员的商业管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三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