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967758号“AX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XIS 83967758

阅读:136371 2025-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惠州冠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67758号“AX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36915号“AXIS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7020…

  申请人:惠州冠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67758号“AX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36915号“AXIS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702083号“AXIS”商标、第81792378号“AXIS STUDIO”商标、第83224552号“AXIS”商标、第26915439号“AXI”商标、第81397446号“AX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提交了版权登记,属于申请人的原创作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主打品牌,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且,申请人系列商标已经在第28类申请注册并注册成功。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属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在35类服务项目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经商评字[2025]第0000234297号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鉴于引证商标六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仍享有在先权利,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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