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慧行畅学(北京)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70254号“小鸥游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19746号“小欧”商标、第39614366号“小鸥教育”商标、第39630900号“小鸥教育 OU-KID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知名度。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各引证商标已并存,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信息;照片;感谢函;公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