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31935号“海澜之家 HLA 山不在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923124号“HLALAB”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0248683号“山不在高”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