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汉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35664号“晟源环保 SHENGY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33339号图形商标、第27978749号图形商标、第69032667号图形商标、第11391375号图形商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企业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了较高市场声誉,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同时使用在本案所涉商品项目上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环保”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