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056598号“星冰奈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星冰奈及图 79056598

阅读:112058 2025-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巨场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7日对第79056598号“星冰奈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星巴克”/“STARBUCKS”/“星冰乐”等系列商标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多次被认定为…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巨场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7日对第79056598号“星冰奈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星巴克”/“STARBUCKS”/“星冰乐”等系列商标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第1647360号“星冰樂”商标、第1651354号“星冰乐”商标、第12953070号“摩卡星冰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牟取不当利益的不正当目的进行商标囤积。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STARBUCKS”、“星巴克”、“星冰乐”等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荣誉、相关报道等;在先案例裁定、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其它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先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认读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核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三、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法条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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