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848215号“路易柏桐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路易柏桐菲 58848215

阅读:102397 2025-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埃•雷米马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万洲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8日对第58848215号“路易柏桐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LOUIS XIII/路易十三”系列商标经持续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

  申请人:埃•雷米马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万洲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8日对第58848215号“路易柏桐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LOUIS XIII/路易十三”系列商标经持续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223392号“路易十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60294号“LOUIS XI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作为酒类行业的经营者,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在明知的情况下大量摹仿抄袭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关于路易十三品牌酒产品的发展历史及宣传资料;上海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申请人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报道资料;《胡润百富》杂志相关摘页;网络报道及排行情况;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及其被抄袭品牌介绍;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商标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3、经查: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上共申请注册9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如“积嘉麦卡伦”、“濑忌”、“公牛骑士”、“菲翠桐庄宾利”、“LOUISBOTONGFEI”、“黔贵川州王子迎宾”等,多件商标已被驳回。其中第48502751号“濑忌”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LOUIS XIII”和“路易十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并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路易柏桐菲”与引证商标一“路易十三”和引证商标二“LOUIS XII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虽不确定,但不会对本案审理结论产生实质影响。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可知,被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上共申请注册9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积嘉麦卡伦”、“濑忌”、“公牛骑士”、“菲翠桐庄宾利”、“LOUISBOTONGFEI”、“黔贵川州王子迎宾”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驳回,部分商标已被无效宣告。被申请人作为一家贸易公司,其上述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本文《关于第58848215号“路易柏桐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路易柏桐菲 588482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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