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909543号“兰带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兰带矛 45909543

阅读:33222 2025-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蓝黛酩悦(福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5日对第45909543号“兰带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219208号“蓝带马爹利”商标、第8083464号“马爹利蓝带”商…

  申请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蓝黛酩悦(福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5日对第45909543号“兰带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219208号“蓝带马爹利”商标、第8083464号“马爹利蓝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介绍资料;

  2、申请人商标宣传证据;

  3、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

  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5、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7、相关品牌介绍资料;

  8、相关案件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开胃酒;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朗姆酒;伏特加酒;汽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和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烈酒(饮料);白兰地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5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5441538号“兰黛”商标、第15441581号“兰黛卡慕”商标、第30183071号“庄臣薯清”商标、第31150441号“台九”商标、第23397418号“兰带奔富”商标等,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裁决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薄荷酒、开胃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烈酒(饮料)、白兰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审理查明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兰黛”、 “兰黛卡慕”、 “庄臣薯清”、“台九”、 “兰带奔富”等多达500余件商标,其中含有众多商标与国际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3、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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