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29434号“夜郎飞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夜郎飞天 22429434

阅读:93993 2025-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5日对第22429434号“夜郎飞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飞天”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第23…

  申请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5日对第22429434号“夜郎飞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飞天”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第237040号“飞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驰名状态持续至今,理应获得法律上更大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被申请人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其申请注册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目的,被申请人及其众多关联主体因违法经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人本身为违法经营主体,其申请注册行为扰乱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介绍;2、申请人品牌价值及行业地位证明;3、申请人及茅台酒所获荣誉、部分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报告;4、申请人及其商标、产品及企业所获部分荣誉;5、被申请人及企业信息、名下商标信息;6、在先裁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18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374件商标,指定使用在1-45类商品或服务上,其中包括四十几件“夜郎飞天”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为2025年2月22日,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2018年2月7日已逾五年,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提理由及请求应予以驳回。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引证商标曾因具有较高知名度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对此我局予以认可,但综合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仍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与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明显差异,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三百多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夜郎飞天”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未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以与多个他人商标特有的文字组合形式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申请注册于另类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标商誉的目的。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三、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因此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适用于本案。

  四、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本文《关于第22429434号“夜郎飞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夜郎飞天 224294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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