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西安魔方新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魔方星派娱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安魔方新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魔方星派娱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1994558号“魔方星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方星派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录像带发行;艺术展览”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811380号“魔方新星及图”、第71423954号“魔方新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娱乐服务;提供卡拉OK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均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40623号“魔方新星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录像带发行;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演出制作;艺术展览”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及第十五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94558号“魔方星派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