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永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宏佳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旺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宏佳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2368772号“AEONHJ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EONHJT”指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车辆引擎罩;陆地车辆引擎;轮毂箍;后视镜;摩托车车座;陆地车辆变速箱;车身;摩托车车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93901号“AEO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牵引机;陆地车辆用电动机;汽车;自行车;自行车、脚踏车用打气筒;架空运输设备;手推车;公共马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68772号“AEONHJ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