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79848号“邱小米QIUXIAOM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邱小米QIUXIAOMI 38479848

阅读:73900 2025-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福州善然堂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8日对第38479848号“邱小米QIUXIAOM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及注册的第28009967号“小米”商标、第28009967A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福州善然堂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8日对第38479848号“邱小米QIUXIAOM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及注册的第28009967号“小米”商标、第28009967A号“小米”商标、第35465215号“小米 PLA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作为商标使用易导致公众对商品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知名品牌高度近似商标,难谓巧合,具有明显的摹仿、抢注申请人知名品牌、攀附申请人商誉的主观恶意。五、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在先相关裁定及决定书;

  2、小米椅子产品介绍;

  3、小米收纳箱、停车牌、家养宠物窝、遮光帘的相关报道;

  4、申请人“小米”品牌在案件中被认定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裁决书;

  5、申请人2018年上市的报道;

  6、申请人2019年至2024年入选世界500强的报道;

  7、所获荣誉等报道;

  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装饰珠帘、家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上。上述商标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寄出无效宣告申请书的邮寄日期为2025年2月2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予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同时考虑到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装饰珠帘;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且已充分考虑了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素,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

本文《关于第38479848号“邱小米QIUXIAOM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邱小米QIUXIAOMI 384798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00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