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257924号“华麦郎Huamail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华麦郎Huamailang 32257924

阅读:139569 2025-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鵬遠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浙江名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8日对第32257924号“华麦郎Huamail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

  申请人: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鵬遠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浙江名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8日对第32257924号“华麦郎Huamail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三百余件商标,除了摹仿申请人第3683255号“今麦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恶意摹仿其他知名品牌,如“珍视明”、“百岁山”、“海飞丝”、“箭牌”等。且在先商标裁定认定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此外,被申请人商标集中申请在2018年1月,且商标风格迥异,跨类大,超出正常的经营范围,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情形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于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抄袭,其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并破坏引证商标与申请人的唯一对应关系,减弱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三、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产生不良影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商标驰字(2009)第78号;

  2、引证商标转让变更记录;

  3、申请人前身及关联公司关联关系证明;

  4、荣誉材料;

  5、广告合同、宣传材料;

  6、销售合同及发票;

  7、媒体报道材料;

  8、行政判决书;

  9、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1号建议答复的函、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10、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档案、被申请人摹仿情况及真正权利人百度百科截图;

  11、商标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6日申请注册,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方便面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2003年8月21日申请注册,2005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面、饼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原名义(香港知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现名义名下共有171件商标,其中包括第32113890号“花狮王FLOWER LIONKING”商标、第32486087号“宝格恋BAOGELIAN及图”商标、第32486106号“箭魄ARROW SPIRIT及图”商标、第32222691号“妙维达MIAOWEIDA及图”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引证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引证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方便面商品上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难谓巧合。加之,据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尚有171件申请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第32113890号“花狮王FLOWER LIONKING”商标、第32486087号“宝格恋BAOGELIAN及图”商标、第32486106号“箭魄ARROW SPIRIT及图”商标、第32222691号“妙维达MIAOWEIDA及图”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就此巧合性及商标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本案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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