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558716号“Tizepabtid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izepabtide 77558716

阅读:69852 2025-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江莱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7日对第77558716号“Tizepabtid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替尔泊肽注射液(Tirzepatide Injection)是申请人研发的一款药物通用…

  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江莱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7日对第77558716号“Tizepabtid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替尔泊肽注射液(Tirzepatide Injection)是申请人研发的一款药物通用名称,该药因其卓越的疗效,受到国内媒体的广泛报道,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享有良好声誉。二、争议商标与治疗糖尿病和肥胖症的知名药物通用名称Tirzepatide(替尔泊肽)的字母构成元素、呼叫等方面几乎相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误以为其具有治疗糖尿病和肥胖症或控制血糖和体重的功效,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因药物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是保健食品领域的从业者,其理应对医疗保健领域的品牌、商品具有高于一般市场主体的熟悉度,理应进行合理避让。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具有一贯的商标抢注恶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相关介绍;2、报道文章;3、“国际非专用药名”、“药品通用名”、替尔泊肽等相关介绍;4、世卫组织官网中关于“Tirzepatide”的详细信息;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中“替尔泊肽注射液”的查询信息、说明书;6、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企业信息;7、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网站信息;8、原注册人商标转让信息、相关商标决定书;9、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相关介绍;10、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上海江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燕麦食品、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4年11月13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证据表明其研发的 Tirzepatide(替尔泊肽)为药品名称,争议商标与之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十分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该商标使用在燕麦食品、谷类制品等全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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