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方凌康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6日对第76683708号“茶仟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0438587号“茶颜”商标、第56811271号“茶颜”商标、第41739411号“茶颜悦色”商标、第71822890号“茶颜悦色及图”商标、第64507758号“茶颜小神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经营者,仍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品牌介绍;2、荣誉证明及相关报道;3、行业排名相关报道;4、线下店铺开设情况;5、线上平台销售情况;6、宣传材料、媒体报道;7、受保护记录、维权记录;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信息、相关商标裁定;9、类似案例;10、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粽子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的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元宵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茶仟颜”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茶颜”、“茶颜悦色”、“茶颜小神闲”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粽子商品与引证商标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元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