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536543号“金龙灯福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龙灯福满 76536543

阅读:114115 2025-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昆山普瑞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6日对第76536543号“金龙灯福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124240号“龙灯”商标、第6842775号“龙灯”商标、第85…

  申请人: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昆山普瑞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6日对第76536543号“金龙灯福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124240号“龙灯”商标、第6842775号“龙灯”商标、第8588727号“龙灯”商标、第12814751号“龙灯”商标、第13368919号“龙灯”商标、第15302788号“龙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的知名度及引证商标使用情况,其申请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所获荣誉;2、申请人宣传证据;3、商标实际使用证据;4、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灭微生物剂;杀昆虫剂”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农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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