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204392号“优依尔/YOUYI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优依尔/YOUYIER 73204392

阅读:154070 2025-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慕雅皮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4日对第73204392号“优依尔/YOUYI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优衣库”、“UNIQLO”等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为服装领域的驰名…

  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慕雅皮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4日对第73204392号“优依尔/YOUYI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优衣库”、“UNIQLO”等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为服装领域的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为株式会社迅销的全资子公司,其授权申请人使用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的全部知识产权,并代表其实施针对“优衣库”、“UNIQLO”等系列商标的法律维权事宜。争议商标与株式会社迅销的第3012399号、第25593935号、第64597206号“优衣库”商标、第41450071号“Youyik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同行业经营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带有摹仿、复制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实际使用易引发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从而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知识产权授权书公证认证书;2、申请人及品牌相关介绍;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登记资料打印件;4、申请人母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150件“UNIQLO”商标明细列表;5、进口货物报关单;6、广告发布合同;7、关于申请人的相关报道;8、财务报告、销售业界报道、服装品牌市场占有率的相关报道;9、广告投放协议、付款凭证、发票等;10、申请人受到表彰的证书、奖状、奖杯等;11、在先裁定及判决;12、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5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皮革或皮革板制箱;包;单肩包;男士手提包;女士钱包;皮革制包”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钱包”等商品上,现为株式会社迅销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经过公证认证的知识产权授权书可知,申请人为株式会社迅销在中国的子公司,前者授权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及分授权其关联公司使用在大陆地区享有的全部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同时授权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制止并消除任何侵犯或损害本公司全部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故申请人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背包;钱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优依尔”与字母“YOUYIER”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优衣库”、引证商标四文字“Youyiku”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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