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7日对第72467623号“B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国内母婴头部企业,主营的BABYCARE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4620100号“BC及图”商标、第47984349号“BC BLACK”商标、第39000331号“BC BABYCARE”商标、第45855644号“BC 好物集”商标、第55589707号“BC PLUS”商标、第46688028号“BABYCA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存将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三、被申请人经营品牌是对申请人BABYCARE品牌全方位的抄袭模仿,其与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多件“BABY COUPE”、“BABY COUPE及小人头”、“BC BABYCOUPE”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具有明显蹭名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存在抄袭其他知名母婴品牌商标的行为,其申请注册多件商标的行为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已有在先案例支持申请人的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信息及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情况证明;2、申请人完税证明;3、申请人企业相关的行业协会证书及发票;4、BABYCARE品牌介绍;5、BABYCARE销售渠道汇总表及线上、线下店铺图片等;6、搜索引擎、网购平台“BABYCARE”检索结果;7、国家图书馆“BABYCARE”“贝咖”检索报告;8、申请人品牌所获奖项;9、双十一、618数据;10、BABYCARE品牌推广宣传资料;11、品牌公益活动相关资料;12、BABYCARE维权相关裁定书、判决书;13、抄袭申请人商标、产品的侵权情形相关证据;14、相关公众使用“BBC”、“BC”指代BABYCARE品牌的证据;15、被申请人模仿抄袭申请人品牌的证据;16、消费者混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品牌的证据;1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图谱;18、申请人“BABYCARE及小人头”、“BC BABYCARE”商标清单;19、被申请人HUGVIDAS官方旗舰店相关截图;20、好奇HUGGIES品牌百度百科截图;21、“BABYCOUPE”系列商标无效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在第5类“消毒剂;产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4年11月21日的第1912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4年1月27日。
二、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但在后获准注册,分别指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产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三、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可知,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的监事为许晗晗,经营范围包含网申销售儿童用品、儿童座椅、服装服饰、日用百货等。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为许晗晗,经营范围包含生产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儿童座椅、服装服饰等。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的股东及法人为范梦佳,经营范围包含日用品、玩具、母婴用品、服装等的购销等。苏州舒贝乐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原名义:常熟银麦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为许晗晗、股东及法人为范梦佳,经营范围包含母婴用品销售等。且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从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受让多件商标,如第28954459号“BABYPLAY”商标、第33392006号图形商标、第15942786号“BABYCOUPE”商标、第15909205号“BABYCOUPE”商标等。我局合理推断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
四、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类、第5类、第8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2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7类、第28类、第35类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受让了共300余件商标,其中多系围绕“BABYCOUPE”、“BC BABYCOUPE”、“BABYCOUPE(BC)”、“小孩头图形”而申请注册的商标。
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第5类、第12类、第18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受让了共计70余件商标,其中多系围绕“HUGVIDAS”而申请注册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调整的内容,我局据此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BABYCARE”品牌在母婴用品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可知,相关公众多使用“BBC”、“BC”指代BABYCARE品牌。争议商标由经艺术化设计的字母“BC”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产包”等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产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15、16可知,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BABYCOUPE”、“BC BABYCOUPE”、“BABYCOUPE(BC)”、“小孩头图形”商标外,其还在网络平台销售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产品外包装相近似的奶瓶果蔬清洁剂等商品,且相关公众已对商品来源产生实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我局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申请人品牌所获奖项、BABYCARE品牌推广宣传等资料可以证明申请人“BABYCARE”商标至迟于2017年已在母婴用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BC”与申请人的“Babycare”、“bc babycare”简写“BC”、“BBC”在字母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三、四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围绕“BABYCOUPE”、“BC BABYCOUPE”、“BABYCOUPE(BC)”、“小孩头图形”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部分系从关联公司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受让而来。被申请人、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均系从事母婴用品等相关行业,在申请人的BABYCARE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受让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BabyCoupe”等商标,被申请人未尽到合理避让的义务,其主观目的难为正当。且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15、16可知,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有攀附申请人BABYCARE标识的主观恶意,并已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知名母婴品牌好奇HUGGIES相近似的“HUGVIDAS”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苏州艾卡佳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舒童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