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193507号“AX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X及图 24193507

阅读:88244 2025-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凯邦实业(中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赖建华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9日对第24193507号“A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13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763件商标,已远远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

  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凯邦实业(中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赖建华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9日对第24193507号“A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13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763件商标,已远远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构成恶意囤积。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后不仅未在市场上使用,还在权大师等网站上公开售卖这些商标,显然其申请注册商标仅仅是为了恶意囤积,而后通过售卖的方式快速获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基本都是抄袭、摹仿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品牌,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并非出于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明显攀附在先商标知名度的故意,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容易误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申请人是“AX”、“AX ARMANI EXCHANGE”系列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和最先使用者,该品牌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之一,经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的上述系列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经在我国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影像力,并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贵局在其他案件中也认可了申请人上述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部分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考虑到被申请人恶意情形,本案争议商标应予无效。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及抄袭的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及介绍、以高价对外公开兜售商标信息;

  2、相关决定书、裁定书;

  3、能证明申请人的“AX”、“AX ARMANI EXCHANGE”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证据;

  4、百度及搜狗上“AX”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25类童装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后经异议,于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主要在第18类和第25类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近760件商标,其中包含了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迪克烟斗”、“傣威袋鼠”、“骏豪奔驰”、“新伯伦NEWBEEUUNR”、“新世纪三叶草”、“好运三叶草”等商标。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及我局审理查明2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AX”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AX及图”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AX”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申请人除了注册有争议商标以外,还在第18类和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近760件的商标,且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还在网络兜售其名下的大量商标。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2013年《商标法》对此情形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的上述规定对争议商标没有溯及力。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

本文《关于第24193507号“AX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X及图 241935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0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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