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市叁晖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曼燕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1日对第69101677号“麦园记 MAIYUANJ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有67件商标,且是在2022及2023年短时间内申请,已经明显超出必要的范围,属于没有使用目的的恶意注册,也属于有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在商标网站售卖,其申请商标用于牟利的事实清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理由中提交了以下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部分商标售卖页面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申请注册,202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9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