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494784号“JUST GAN I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UST GAN IT 55494784

阅读:187228 2025-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洋伙计啤酒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6日对第55494784号“JUST GAN 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92824号“JUST DO IT”商标、国…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洋伙计啤酒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6日对第55494784号“JUST GAN 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92824号“JUST DO IT”商标、国际注册第807450号“JUST DO IT”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除争议商标以外,其还在第32类服务上申请了与本案相同之商标,具有明显搭乘他人商誉便车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2、相关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案例资料;3、被申请人商标信息资料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JUST DO IT”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可区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主张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

本文《关于第55494784号“JUST GAN I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UST GAN IT 554947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084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