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嘉柏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6日对第19685117号“井老口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逆序为“古口老井”,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已为驰名商标的第284523号“古井贡酒及图”商标、第1421038号“古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恶意摹仿。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逆序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登记且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号“古井”,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形式):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行政裁定书;在先案例;“古井”品牌部分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媒体报道、宣传视频等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汽酒;烧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注册申请及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书寄出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因此,本案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2017年6月7日已逾五年,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所提理由及请求应予以驳回。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情形。就本案而言,争议商标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含义有所差别,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其主张的恶意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等恶意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进而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亦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